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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示說明五節錄如下:
依上開規定,學校聘任未滿 3 個月之代理教師,倘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
其薪級提敘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至其職前曾任代理教師年資辦理採計時,仍應符合教師待遇條
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每次期間 3 個月以上且累積滿 1 年」之年資採計要件;未符規定者,則不予採計。
上開代理教師薪級核敘及年資採計事宜,請本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