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核釋令節錄「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3 條之 3 第 1 項及第 2 項
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直轄市、
縣(市)政府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分別為行政院、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