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應休畢日數(十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二)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
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
於學年終一併結算。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三日者,酌給
相當三日休假之補助,並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
假改進措施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
學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