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5 年 4 月 29 日桃教體字第 1150038280 號。
二、針對食品容器具包裝之食品接觸面(如塑膠、不鏽鋼、紙)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該署及地方政府衛生局均於每年執行食品容器具專案,相關檢驗及查核結果已公布於「食品查核及檢驗資訊平台」(網址: http://www.fda.gov.tw/Testing/index.aspxidx=2&keyword=%u5bb9%u5668 )。 三、相關檔案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