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願申請 115 年度市內介聘教師,應檢附申請表(請以 A3 格式雙面列印)及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證件正本各校查核,另備影印 1 份 A4 抽存,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及審核人員職章):
(1)合格教師證(參加介聘科目)。
(2)現職學校服務證明書,請詳列兼任職務及兼任期間並註明留職停薪情形。
(3)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
(4)聘書、兼職聘書。
(5)有留職停薪者,應檢附留職停薪申請及復職之核定函。
(6)獎懲令、獎狀。
(7)研習紀錄或進修成績單。
(8)其他:
A.以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申請一般介聘:應檢附教師授課證明書(核章版)。
B.其他事項之積分:檢附校長推薦函。
C.申請具原住民族語或客語中高級以上能力認證之優先介聘者,應檢附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