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業於 112 年 7 月 13 日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法案名稱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同月底立法院三讀通過),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目標為
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建立專業「可信賴」的性騷擾
防治制度。
二、修法重點
■ 強化「有效」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
1.增訂權勢性騷擾類型:明確定義一般權勢性騷擾(如主管)及特
別權勢性騷擾(如雇主或機關首長),且加重相關處罰。
2.明確規範性騷擾管轄權:校園事件優先適用性平法,再來是工作
職場的性工法,其餘歸在社會型性騷法處理,避免出現一個性騷
擾事件卻有三法適用的爭議。
3.擴大適用範圍:雇主為行為人時由主管機關裁處,軍警校院及矯
正學校納入適用性平法。
4.分層級處罰行為人:新增民事懲罰性賠償,對利用權勢者、雇主
加重最高 5 倍;新增雇主為行為人行政罰 1-100 萬、一般性騷行
為人罰鍰最高 10 萬元、權勢性騷最高科處罰鍰 60 萬元;刑事部
分則新增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加重其刑 1/2 。
5.強化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性騷擾行爲人是最高負責人,以及受
害人不服雇主調查結果時,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再由其調
查、裁處。另雇主接獲申訴及調查結果均需通報主管機關,強化
外部適法性監督。
■ 完備「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及服務
1.保護扶助入法:編列預算,增加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同時完善
保密規定,不得報導或公開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周延被
害人保護。
2.延長性騷擾申訴時效,增訂離職後、具權勢關係及未成年者申訴
的特別時效: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 2 年,自事件發生
起 5 年;權勢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 3 年,自事件發生起 7
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 3 年,而如果是
雇主性騷,被害人得於離職後 1 後,自事件發生起 10 年內申訴。
■ 建立「可信賴」專業的性騷擾防治制度
1.增訂情節重大的最高負責人、主管停職,或調整職務的暫時措
施:確保事件調查過程獨立公正,不受行為人權勢影響,讓被害
人能夠勇於申訴。
2.性平會調查成員具性平意識與專業:建置人才資料庫,培訓及遴
選具性平意識的成員。
3.引進民間團體資源:授權民間專業人士或團體提供協助調查。
三、結語
性騷擾和性侵害,不僅對當事人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也讓社會充滿恐懼與不安,政府一貫的態度
就是零容忍。
本次即是希望藉由修訂健全的法令與機制,營造性別友善的環境,確保性騷擾防治得以落實,讓人民
生活在杜絕性騷擾和性別暴力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