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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1-07-02 | 點閱數: 147

一、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 110年 6月 23 日發布略以,為確保國人健康,全國再同步維持疫情三級警戒 2 週至 110 年 7 月 12 日止。教育部嗣於同日配合指揮中心指示,宣布於三級警戒期間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仍請所有學生(學童)停止前往,公私立幼兒園停止到園上課,合先敘明。

 

二、

疫情警戒第三級期間,家長於學校與各類教育機構停止到園(班)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

於三級警戒延長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

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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