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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公告 | 2021-09-10 | 點閱數: 177
一、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次查銓敘部 110 年 8 月 18 日部法一字第 11053781671 號令略以,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亦同。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二、 前開銓敘部 110 年 8 月 18 日令所稱「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之情形,除由本人為之外,尚包括公務員委任自然人或法人處理其肖像授權事宜,特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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