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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組 - 輔導室公告 | 2022-03-18 | 點閱數: 161
主旨: 重申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小組於調查校園性別事件過程中主動瞭解學校相關人員有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之疏失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08 年 2 月 26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80022818 號函暨本局 111 年 3 月 1 日召開之「桃園市 111 年度第 1 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治宣導組會議」決議辦理。
二、 查性平法第 21 條第 3 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三、 次查性平法第 30 條第 2 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該調查小組係依性平法調查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是否屬實,並依性平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 協助性平會提出調查報告。
四、 綜上,為維護前揭事件當事人權益並落實性平法之規定,如事件當事人於學校處理過程指摘相關人員涉有行政疏失,或調查小組發現學校明顯違反性平法規定程序之情形時,應載 於調查報告,向學校提出處理建議,據以策進性別平等教 育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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