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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輔導組 - 輔導室公告 | 2022-08-09 | 點閱數: 325
主旨: 重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訂定國民中小學學生倘經法院裁定收容於觀護所之中輟通報及復學處理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國教署109年1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80152976A號函規定辦理。
二、 本局前以110年10月20日桃教學字第1100097144號函轉國教署上開來函規定,說明如下:
(一) 倘中輟學生狀況為法院裁定少年開始收容於觀護所,入所時法務部矯正署則於3個工作日內先以電話通知該屬學校,並於5個工作日內以密件正式函知該所屬學校備查,請學校即於中輟通報系統登載「復學就讀措施」。
(二) 當法院裁定少年截止收容於觀護所,且不需持續接受感化教育或徒刑,則在出所時,法務部矯正署於5個工作日內以密件正式函知該屬學校,請學校即依相關資訊聯繫該生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確認,並要求學生立即返校就學。如學生仍未依時返校則須重啟中輟追蹤輔導機制。
三、 承上,貴校倘有是類學生,其中輟通報及復學輔導相關事宜,請依「國民中小學學生經法院裁定收容於觀護所之中輟通報及復學輔導處理流程圖」規定辦理。
四、 檢送國教署原函及「國民中小學學生經法院裁定收容於觀護所之中輟通報及復學輔導處理流程圖」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