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本府社會局辦理「112年度桃園市未滿20歲懷孕服務及後續追蹤輔導方案」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社會局112年1月17日桃社兒字第1120006494號函辦理。 |
二、 | 查本府社會局自112年起委託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辦理旨揭方案,為提供本市未滿20歲懷孕少女、未滿20歲父母及其家庭完整之社會支持系統與資源,本府社會局業已建立相關流程機制,惟未滿16歲或遭受性侵害或性剝削情事之對象,應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通報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另針對非遭受前開情事,或因前開事件有社會福利支持需求之未滿20歲懷孕少女、未滿20歲懷孕父母,得「轉介」本府社會局提供協助,合先敘明。 |
三、 | 是以,各單位於服務過程倘遇有未滿20歲懷孕或未滿20歲懷孕父母具社會福利需求對象,得填妥本市「未滿20歲懷孕服務及後續追蹤輔導轉介單」並掃描以電子郵件(104086@mail.tycg.gov.tw)方式傳送本府社會局專責承辦窗口,轉介後請務必以電話聯繫確認收案情形(本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周社工,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 |
四、 | 本案服務資訊請貴校(單位)轉知所屬,以維護並保障嬰幼兒生存及發展,倘有特殊議題,亦請轉介時敘明特殊議題。 |
五、 | 檢附「桃園市未滿20歲懷孕服務及後續追蹤輔導跨局合作機制流程」及「桃園市未滿20歲懷孕服務及後續追蹤輔導個案服務轉介單」各1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