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本局 112 年 2 月 8 日桃教特字第 1120011518 號函暨本市大溪國小 112 年 2 月 18 日溪小教字第 1120001083 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實施計畫摘要如下(詳見實施計畫): |
(一) | 推薦基準: |
1、 | 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
(1) | 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界,且績效考核最近二 年(109~110 學年)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
(2) | 未曾受刑事判決、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行政 懲處者。 |
(3) |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三十一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
2、 | 應具下列特殊條件之一: |
(1) | 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改進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 ,有具體成效者。 |
(2) | 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
(3) | 從事特殊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 具體者。 |
(4) | 推展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
(5) | 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
(二) | 辦理方式: |
1、 | 各校推薦:學校應以公開方式遴選優良特殊教育人員, 被推薦人員應填寫審核查驗單及推薦表(相關資料請依 序裝訂成冊,如有錄音、錄影或其他相關資料尤佳), 並檢具全案遴選過程資料(包括會議紀錄)於收件截止期 限內逕送(寄)承辦單位大溪國小輔導室。 |
2、 | 市府初選:由本局組成初選小組,針對各校推薦人員進 行訪視及選拔。 |
(三) | 收件規定: |
1、 | 各校檢附審核查驗單、推薦表(A4 直式橫書、 14 號新細 明體繕打)及相關資料,並依審核查驗單所列項目依序 彙整裝訂成冊。 |
2、 | 收件地點:大溪國小輔導室(33541 桃園市大溪區登龍路 19 號)。 |
3、 | 收件日期:即日起至 112 年 3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截止(郵寄以郵戳為憑)。 |
三、 | 本案倘有問題,請逕洽大溪國小輔導室沈得中主任(聯絡電 話: 03-3882040 轉分機 610 、 611)。 |
四、 | 本案實施計畫亦可至「桃園市特殊教育資源網-特教業務單位-桃園市特殊教育科-表件下載區」下載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