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13年7月16日部退四字第113571982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本案經銓敘部轉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113年7月1日金管銀法字第1130140332號書函意見如下,請貴機關(學校)配合辦理: |
(一) | 查「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略以,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銀行應拒絕客戶之開戶申請,但其他法律另有得開立帳戶之規定,不在此限。 |
(二) | 次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6條第1項規定略以,該法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又同法第69條第2項並定有開立專戶之規定,自屬前開管理辦法所定得排除適用之範圍。 |
(三) | 綜上,如有金融機構逕以退撫給與領受人警示帳戶尚未解除為由,拒絕再為其開立金融帳戶或專戶,致退撫給與無法入帳之個案情形,可請退撫給與領受人提供相關金融機構名稱及具體個案資料予金管會銀行局,俾該局瞭解及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