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培養市內優秀下ㄧ代,關懷照顧弱勢家庭學生樂觀積極向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等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
(一) 家境清寒者:
符合低收入戶清寒證明。由鄉鎮市公所出具清寒證明或依戶籍謄本註記低收入戶為憑,若有特殊情形者,授權評議委員會審核。
(二)學業成績:
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60 分以上者。
(三) 操行成績:
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80 分以上或均在甲等以上者(國小免附)。
第三條:
本辦法所訂獎學金為每年度申請頒發ㄧ次,申請、核定公佈、頒發規定如次:
(一)申請時間:每年10 月1 日至11 月30 日止。
(二)核定公佈時間:翌年2 月公佈本會網站。
(三)頒發時間:配合本會公開表揚。
第四條:分組及獎學金類別給予標準:
(一)高中(職)組:
以核定共二十五名為基準,每名各頒發獎學金新台幣15000 元。
(二)國中組:
以核定共四十五名為基準,每名各頒發獎學金新台幣10000 元。
(三)國小組:
以核定共六十名為基準,每名各頒發獎學金新台幣8000 元。
獎學金共計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零五千元(包含貳萬元行政事務費)。
除上述分組每年清寒獎學金外,另頒贈每名學生乙幀本會獎狀。
超出以上名額得視實際情況擇優若干名頒發獎狀及獎品各一份。
第五條: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表件:
(一) 申請表乙份(可由學校向本會索取影印)。
(二) 上、下兩學期成績單正本乙份。
(三)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乙份。
(四) 學生國民身份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五) 申請學生2 吋照片壹張。
(六) 學校推薦書乙份。(格式不限)
(七) 清寒證明乙份。(由鄉鎮市公所出具清寒證明或依戶籍謄本註記低收入戶為憑,若有特殊情形者,授權評議委員會審核)。
●詳情請見附件-【桃園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_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