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名稱為「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及項次四、五,並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一案
說明: |
一、 | 依本府人事處114年1月20日准簽辦理。 |
二、 | 旨揭標準表內容修正摘要如下: |
(一) | 增列補助對象:將約用人員納入補助對象,並比照聘僱人員之補助要件及標準。 |
(二) | 調高補助標準:未滿40歲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性工作之補助對象,每2年補助新臺幣4,500元。 |
三、 | 貴機關(學校)114年度所需增加經費,請自相關經費項下勻支;至115 年度起,請按修正後補助標準編列預算支應。 |
四、 | 檢附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