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二)具有效期限內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擇優優先考量。
(三)經銓敘部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以上,且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之人員(須符合109 年1 月16 日施行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任用資格)。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迴避任用、第28 條不得任用、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 條各款之情事及特考特用(含高普初等考試)限制調任者(報名截止日前未在限制轉調期限者,始受理報名)。
(五)未曾受懲戒或行政處分,品行端正,工作認真,注重行政倫理,能配合校務需要執行職務者。
(六)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七)具備行政學、行政法、民刑法、採購法、會計學等學識。
(八)具有分析、研判、規劃及工作協調、人際溝通能力、品行端正、注重行政倫理、服務熱忱、敬業精神及電腦文書處理(含公文系統、word、Excel)與網路操作能力,並能配合校務需要執行職務及業務調整者。